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所信用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所信用社账号为10×××31的银行账户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账号为62×××68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15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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