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