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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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口运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张家口市大唐大件吊装运输物流有限公司 张家口三北拉法克锅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口市大唐大件吊装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46223.08元及截至2019年4月9日的逾期利息1586915.73元;并以5546223.08元为基数(以后偿还的本金数额在基数中相应扣减),按照日万分之四点九五,承担从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张家口三北拉法克锅炉有限公司、张家口运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4532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61105元,原告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