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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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四川江油新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总损失为214517.14元(赔偿项目详见附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000元(已付10000元,还应支付110000元);超出交强险94517.1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87871.88元,已付5000元,还应支付82871.88元;被告***承担9119.26元(非医保用药4845.26元+鉴定费1800元+本案诉讼费2474元),被告***已付8081.46元,还应支付1038元。 二、综上,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交强险赔偿款110000元;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商业保险赔偿款82871.88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38元。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诉讼费24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