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9258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8516元、残疾赔偿金46888元,合计84862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内赔偿***拖运费250元。上述两项共计85112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3982.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3750元、残疾赔偿金125016元、鉴定费2340元,合计146288.25元的70%,即102401.78元。

三、***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元,由***负担510元,***负担2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7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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