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市市政物资器材供销公司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金威盛帮殡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徐州富贵园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徐州金威盛帮殡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31%据实计算利息及复利,扣除已付利息7869.82元及5.06元;自2014年3月15日起,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965%计算逾期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徐州金威盛帮殡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本金1965.9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25日起以3440325元为本金,自2012年9月27日起以982950元为本金,自2012年9月29日起以491475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9日起以491475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11日起以982950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12日起以491475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16日起以1474425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17日起以491475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18日起以491475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22日起以982950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23日起以2457375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29日起以982950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6日起以982950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20日起以491475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27日起以491475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10日起以491475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11日起以491475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7日起以982950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11日起以491475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15日起以491475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2日起以491475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22日起以491475元为本金,分别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徐州金威盛帮殡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9.68万元; 四、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徐州金威盛帮殡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对徐州金威盛帮殡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徐州市殡葬管理所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经营徐州市第二公墓期间所获得净收益的80%对应的款项在4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徐州市信良经贸实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徐州金威盛帮殡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州市信良经贸实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州金威盛帮殡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六、驳回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600元,由被告徐州金威盛帮殡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市信良经贸实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9-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