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江湖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江湖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塔机租金36000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江湖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塔机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15元,原告负担3765元,被告负担350元(原告贵州江湖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自愿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贝茜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梅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