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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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安顺金丰肥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贵州安顺金丰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19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1日起以1019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被告贵州安顺金丰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