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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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载兴达煤业有限公司 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庄分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388,560.18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1月16日的利息为782,571.95元,其后至还清欠款时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陈建孙、吴学军以万载兴达煤业有限公司继受万载县煤矿的质押物即采矿许可证号为C***4631的采矿权在折价或者变卖、拍卖质押物所得价款后优先偿还被告***上述所欠借款本息; 三、驳回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69.06元,由被告***、陈建孙、吴学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账号:14×××29,款项:上诉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