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含罚息)[截止2020年8月19日利息31951.14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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