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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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城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西农元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城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止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违约金182000元,之后的利息加违约金总和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不超过24%继续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农元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南城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688元,减半收取17344元,由被告***、***、***、***、***、江西农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128元,由原告南城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