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内蒙古燕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31647.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316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以3164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被告内蒙古燕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元,由被告***、内蒙古燕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04
发布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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