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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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富鑫玻璃有限公司 四川精工绿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精工绿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富鑫玻璃有限公司货款281488元,并按照年利率15.4%,以264029元为基数支付从2019年5年7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以281488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重庆富鑫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2.32元,由被告四川精工绿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富鑫玻璃有限公司垫付3301.16元,被告四川精工绿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并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330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