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其亲属凌宗光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0元(医疗费100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其亲属凌宗光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0元(医疗费7526.87元、死亡赔偿金746580元、丧葬费42044.50元、误工费247.26元、护理费247.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1500元,共计798235.89元×70%=558765.12元,超出5000000元,以500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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