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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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金乡县万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6,691.8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2元,由原告负担66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