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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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大方县锦鸿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贵A×××××号小型面包车投保的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中贵F×××××号中型普通客车受损修理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共计8577.1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应收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义务方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于指定期间届满之日起的两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7-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