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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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阳市银祥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阳市银祥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44元,退还原告***、***多交的房款4480元,以上合计6724元,该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衡阳市银祥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构备案并缴纳相关办证需要的税费;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衡阳市银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