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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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