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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