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祁阳县大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中金产融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永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三圣湖旅游有限公司 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三圣湖旅游有限公司补偿原告湖南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6111.57元; 二、被告湖南三圣湖旅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湖南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6111.57元的10年期利息 30295.3元的50%即15147.65元; 三、被告湖南三圣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垫付款2004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的款项限被告湖南三圣湖旅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2.6元,由原告承担3682.6元,被告湖南三圣湖旅游有限公司承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