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立鑫鸿业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7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7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退还投资款3,000,000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负担9,656元,由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7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0元,由***负担17,884元,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7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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