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立鑫鸿业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7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7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退还投资款3,000,000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负担9,656元,由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7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0元,由***负担17,884元,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7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