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省万马轮毂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逸云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省万马轮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逸云路支行借款本金4900000元;

二、被告湖南省万马轮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逸云路支行至2019年4月22日止的利息22943.23元,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时止;

三、被告湖南省万马轮毂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逸云路支行有权依法以被告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陶源东路与四丘田交汇处东北角1-101、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XXX)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XXXX6号的厂房及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46184元,减半收取23092元,由被告湖南省万马轮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18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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