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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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普宁市诚欣隆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13998号关于第36997680号“S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普宁市诚欣隆食品有限公司对第36997680号“SAB”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普宁市诚欣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