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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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水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索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1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1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贵州水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索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217900元; 四、驳回贵州索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索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694元,由贵州水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取15761元,由上诉人贵州索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49元,由被上诉人贵州水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7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