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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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逾期交付转移登记文书违约金31632.52元,2020年9月2日之后的违约金,以53253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交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8元,由被告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2元,由原告***、***负担8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