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齐发汽运有限公司 广西岑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水污染责任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聘请管水员费用36150元给原告广西岑溪市马路镇中林村上林一组;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聘请管水员费用18075元给原告广西岑溪市马路镇中林村上林一组; 三、被告广西岑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聘请管水员费用18075元给原告广西岑溪市马路镇中林村上林一组; 四、驳回原告广西岑溪市马路镇中林村上林一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728元,由原告广西岑溪市马路镇中林村上林一组负担5384元,被告***负担672元,被告***负担336元,被告广西岑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6元。检测费1098元,由原告广西岑溪市马路镇中林村上林一组负担。 上述义务人应给付之款,义务人应交付或汇至本院(款汇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帐号:21×××15)转给权利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