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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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三团 新疆银星睿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三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银星睿智公司质保金人民币75000元,并支付利息7210.62元,合计82210.62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银星睿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三十三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