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德惠市昌隆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项下一次性赔付***经济损失15509.02元(其中医疗费6077.26元、护理费1698.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误工费6633.4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元,由被告***与昌隆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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