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医疗费用项下损失:医疗费19921.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22771.3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赔偿10000元;剩余损失12771.3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50%赔偿6385.69元;

二、原告***伤残费用项下损失:伤残赔偿金76192.2元、护理费4945.2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交通费3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赔偿82987.4元;

三、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汇入***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铜石营业所,账户:6047××××355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1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918元,由被告***负担7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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