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彭州晟磊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兰丰水泥有限公司
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
四川新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彭州市洪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兰丰水泥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公司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彭州市小鱼洞乡华新采矿厂在2013年8月5日交付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驳回原告彭州市小鱼洞乡华新采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622元,由原告彭州市小鱼洞乡华新采矿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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