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锅科泰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喀什奥都糖业有限公司 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1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安装款(含到期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第三项:“驳回原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1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四川川锅科泰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装费876857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30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以287389.3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0日起计算,以287485.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为“四川川锅科泰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装费876857元及利息(以30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7389.3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7485.7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案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40元,由四川川锅科泰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870元,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8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