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桐庐清和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村民委员会、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富乐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庐清和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35000元,并支付以本金94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以本金40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受理计1637.5元,由被告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村民委员会、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富乐村民小组负担。 原告桐庐清和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村民委员会、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富乐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