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桐庐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与第三人***2019年4月23日关于杭州市桐庐县××路××号××号公寓××幢××单元××室房产的转让行为;

二、被告***、***、第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杭州市桐庐县××路××号××号公寓××幢××单元××室房产恢复登记至被告***、***名下。

三、被告***、***、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律师代理费用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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