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山东金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945.25万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金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3637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以2218.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以945.25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金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函费9433.96元、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山东金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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