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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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南站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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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16年2月16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计为162575.34元,从2018年11月1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639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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