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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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用限额项下损失:医疗费83398.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9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合计105988.3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剩余95988.38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商业险范围内赔偿95988.38元; 二、原告***伤残费用限额项下损失:误工费13187.2元、护理费15082.86元、交通费630元、伤残赔偿金220110.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252010.86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项下赔偿赔偿110000元,剩余142010.86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42010.86元; 三、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赔偿; 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22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汇入平邑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平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账号:6228××××446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7元,由被告***负担3309元,由原告***负担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