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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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 二、***偿还借款本金74440元并支付利息给***(利息的计算:以7444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24元,共513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