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09552.4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罗某还应共同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4988.7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41元,重新鉴定费920元,共计2461元,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负担2311元,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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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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