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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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贝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延边贝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效力立即支付原告***因诉前财产保全错误所致损失(以被保全额327134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7月6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延边贝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