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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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8月23日的利息为330000元,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息15%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0元、保全保险费7195元; 三、被告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天首钼加工有限公司、舒兰市天首钼实业有限公司就被告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天首钼加工有限公司、舒兰市天首钼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天首钼加工有限公司、舒兰市天首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