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丝路嘉宝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丝路驼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5151号关于第34967580号“丝路驼宝SILUTUOB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陕西秦岭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就第34967580号“丝路驼宝SILUTUOBAO”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陕西秦岭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