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鲁木齐丝路嘉宝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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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5151号关于第34967580号“丝路驼宝SILUTUOB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陕西秦岭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就第34967580号“丝路驼宝SILUTUOBAO”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陕西秦岭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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