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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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车辆损失费用:车辆损失778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 二、原告***程序性项下费用: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赔偿。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邑县支行,账号:6221××××577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交纳上诉费用,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