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坑支行
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坑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李黎雅应偿还借款本金9900元,利息4157.4元,本息合计14057.4元(此息计至2020年7月23日,2020年7月24日至还清本金止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给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坑支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元,由被告***、李黎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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