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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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坑支行 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坑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黎雅应偿还借款本金9900元,利息4157.4元,本息合计14057.4元(此息计至2020年7月23日,2020年7月24日至还清本金止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给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坑支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元,由被告***、李黎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