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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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 贵阳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3197.69元及截止至2020年5月14日的利息及罚息7436.49元,2020年5月14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阳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负担101元,被告***、贵阳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