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 浙江浩洋轨道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宁波市翔祥贸易有限公司 中铁岩锋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平遥华兴电机铸造有限公司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中铁岩锋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90元,由原告中铁岩锋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