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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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13369044元的修复费用承担10695235.2元,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承担2673808.8元,双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629315.99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629315.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2014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86000元,合计593014元,由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18602.8元,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4411.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6141.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141.11元,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29494.06元,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64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