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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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华鹏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59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元,保全费220元,共计1419元由***负担(***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