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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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 二、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九项;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天津东方之珠银河娱乐有限公司给付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河西区分公司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租金7208532元; 四、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河西区分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河西区分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七、驳回天津东方之珠银河娱乐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746元,由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河西区分公司负担75422.2元,由天津东方之珠银河娱乐有限公司、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2323.8元。反诉费86871元,由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河西区分公司负担43435.5元,由天津东方之珠银河娱乐有限公司负担4343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41元,由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河西区分公司负担87020.5元,由天津东方之珠银河娱乐有限公司、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702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