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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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惠天承运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强昆物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骐骥盈鑫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骐骥盈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00万元、截至2020年6月20日的利息、罚息合计11782683.69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自2020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贷款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 二、被告天津市惠天承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强昆物资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骐骥盈鑫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对被告天津市骐骥盈鑫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对被告天津市骐骥盈鑫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71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06313元,由被告天津市骐骥盈鑫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惠天承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强昆物资有限公司、地、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