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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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1月28日签订的《购车协议》无效; 二、由被告遵义聚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车款1417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由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遵义聚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贵C×××××拖车;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聚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06 |